一、工作原则 速裁是对部分特殊案件和事实简单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依法通过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对此类案件进行迅速裁决处理; 速裁方式必须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才可进行; 通过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放弃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应当立即安排开庭审理,一般应当—次开庭结案,裁决文书应当统一使用要素式裁决文书模板。 二、适用范围 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第五十六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速裁程序的案件; 不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规定的简易处理情形,但符合下列要求,且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速裁程序的,也可适用速裁程序: 1.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 2.不予受理等程序性案件; 3.追索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案件; 4.工伤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争议案件; 5.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 6.双方自愿选择速裁的案件; 7.其他适宜速裁的案件; 对于分流到速裁团队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不适宜速裁的,仲裁员可以在排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退回立案窗口,立案窗口再通过正常仲裁流程办理: 1.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管辖异议的(反申请如属速裁范围的除外); 2.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不适合速裁的(变更仲裁请求属速裁范围的除外); 3.申请人、被申请人追加当事人的(追加当事人后仲裁请求仍属速裁范围的除外); 4.涉及上访、信访的。 三、速裁流程 (一)申请立案 当事人按照 曾都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须知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立案审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案件使用速裁程序处理的,进入速裁程序。 (二)文书送达 工作人员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将《速裁协议书》等文书材料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开庭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按照《速裁协议书》通知的时间参加仲裁庭审。 (四)案件处理 1.双方当事人调解成功的,出具调解文书。 2.双方调解不成的,一般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决书制作,按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办理时限 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在10日内办结,特殊案件不能超过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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