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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高发频发,呈现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等特点,有的家庭甚至因此倾家荡产,令人十分痛心。非法集资作为一种侵财型的经济金融违法犯罪,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也极大地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具有强烈的社会危害性。防范非法集资,最根本的就是要帮助人民群众识别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本质特征、常见套路和危害后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金融常识,从而引导人民群众树立“高收益必有高风险”的理性理财观念,克服“坐享高收益”“富贵险中求”等侥幸心理,建立起防范非法集资的“免疫屏障”,铲除非法集资得以滋生蔓延的土壤。为此,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推出了《防范非法集资知识锦囊》,旨在帮助人民群众深入了解防范非法集资的有关知识,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基本概念介绍
01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
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值得注意的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未对“公开性”这一要件作规定,主要是考虑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置坚持“打早打小”,也就是说就算集资人没有通过公开的方式或渠道发布广告、开展宣传等,只要其集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三个特征,行政机关就可以认定其行为为非法集资,从而可以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依法作出处理,以降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02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来源:随州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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