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男子张某曾因醉驾受过刑事处罚,事后不知悔改,时隔一年再次以身试法。近日,随县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随县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经查,2019年8月9日,张某醉酒驾驶被查,曾都区法院判处张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同时,张某的汽车驾驶证也被吊销。
2020年10月28日,张某酒后无证驾驶汽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7mg/100ml。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但张某无驾驶资格,且曾因犯危险驾驶罪受过刑事处罚,却仍不知悔改,不汲取教训,社会危险性较大。随县检察院基于上述情节,提出实刑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后,随县法院完全采纳随县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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