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曾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并依法对生产销售近百吨假冒碘盐的徐某某等十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李万某、赵某与同案人徐某(批捕在逃)为牟取暴利,合伙或单独在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多处民房、废弃学校等场所将工业盐加工成假冒“云鹤牌”食用碘盐(以下简称“假冒碘盐”),再将假冒碘盐分别销售至随县环潭镇、洪山镇、曾都区北郊办事处、湖北省宜城市、广水市等当地多个超市、农资店,尔后再由超市、农资店转卖至餐馆、个人。其中,徐某某生产、销售假冒碘盐共计43.8吨,李万某生产、销售假冒碘盐共计50.4吨,赵某生产假冒碘盐共计19.6吨。
被告人李先某、黄某、刘万某、刘明某、李正某、王某、陈大某、周某、陈建某、魏某等人明知徐某、徐某某等人生产假冒碘盐,为赚取利润,分别为徐某、徐某某等人生产假冒碘盐提供加工、运输、销售、生产场地等便利条件。其中李万某帮忙介绍销售3次,获利3900元;刘万某帮忙运输假冒碘盐3次,获利1200元;黄某多次帮忙卸货及加工假冒碘盐;刘明某销售假冒碘盐4.5吨;李正某销售假冒碘盐4.8吨;王某销售假冒碘盐3.5吨、陈大某销售假冒碘盐4.2吨;周某销售假冒碘盐4.2吨;陈建某为徐某某生产假冒碘盐提供生产场所;魏某为徐某生产假冒碘盐提供生产场所。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十三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不含碘的工业盐加工成假冒碘盐并进行销售,其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均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对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曾都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