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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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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06: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孔明灯”又称 “天灯”、“心愿灯”,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品,属于明火高空飞行物。由于其飘移方向、高度、落点的不确定性,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随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凡在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或引发火灾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工商、安监、公安、城管、消防、质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四、公园、广场、河堤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和劝导力度,设置明显标识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五、各级政府及部门、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加强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六、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年和学生充分认识到“孔明灯”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
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八、随州中心城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由市、曾都区禁鞭办综合执法,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是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的责任主体。
九、对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制止、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市工商局3264058;市城管执法局3328058;市公安局110;市质监局12365;市林业局3596468;市安监局12350;市禁鞭办326711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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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07: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要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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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这样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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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 15: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府马岭 发表于 2016-4-2 09:44
纠正一下 是 通告 而非公告

        这个版主(有时也自称 借者)用词用字相当马虎
小学毕业,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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