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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有毒有害烟尘,严重污染环境,引发安全事故,干扰居民生活,群众反映强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随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随州城区禁止生产、存储、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西起炎帝大道,东至新汉丹线,南至迎宾大道、麻竹高速,北至甘沟子合围的区域内(殡仪馆、公墓除外)。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收缴烟花爆竹,并予以处罚:
(一)单位违规燃放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不听劝阻燃放的,对燃放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的,对燃放者处1000元罚款,对不听劝阻燃放的处2000元罚款;
(三)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违规燃放的,除对违规燃放个人进行处罚外,对场所经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
(四)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必须管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机关、家属区的“禁鞭”工作。把“禁鞭”工作作为评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优胜单位、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党员、干部要带头除陋习、树新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给予经济处罚以外,不得纳入当年的评先评优,不得享受当年的奖励性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3267110、3315110。公安部门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本通告自2016年2月14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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