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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投诉(举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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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7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受理范围
1.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为举报人保密;
2.劳动者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二、受理事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3.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5.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7.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0.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11.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1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13.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或被举报用人单位,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四、材料提供
(一)投诉
1.投诉人出示身份证原件,说明来访事由;
2.投诉应当由投诉人递交投诉文书。投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②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时间、地点、内容、经过、涉及人数、金额等)和投诉请求事项。
3.投诉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工程量结算单、欠条、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
5.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其本人必须签字按手印(签字:复印件右上角写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我本人提供”,按手印:右手食指,签名:投诉人本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投诉(举报)者拒绝签字确认的,由工作人员注明拒签情况。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告知投诉者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举报
劳动者在举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应明确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违法具体行为。为更有效地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者在举报时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也可以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便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举报人联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为举报人保密。
五、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的程序、时限和管辖原则
1.处理程序:接受投诉(举报)→初审、符合受理范围的登记并录入“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案件分流指派主办监察员办理→调查处理→跟踪答复→归档统计。
2.处理时限: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调查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案件调查完成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决定,90日内被监察对象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的履行移送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管辖原则:随州市范围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事发地原则受理、处理投诉(举报)。
六、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1.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12/wps1.png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承包、租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劳务纠纷;
2.家庭保姆、家庭钟点工与雇主的劳务纠纷;
3.离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4.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劳务纠纷;
5.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投诉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6.投诉请求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投诉请求事项不明确的;
8.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违法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9.投诉内容经核查,与事实不符的;
10.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或投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级劳动监察机构管辖范围的。
七、不予立案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3.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
八、办理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九、其他要求
1.投诉(举报)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投诉(举报)人应尊重工作人员,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提问,认真听取工作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的解释。避免可能导致对投诉(举报)无法调查处理的问题发生。
2.在现场投诉(举报)者请勿在投诉(举报)厅(室)内吸烟和高声喧哗。投诉(举报)完毕后应主动离开,以免影响其他投诉(举报)者反映问题。集体投诉(举报)同一用人单位的,应选派2-3名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休息静候。
3.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12/wps2.png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办案机构:曾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办公地址:随州市烈山大道86号
办公电话:0722-3236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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