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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生态环境] 2023年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典型案例(一)——秸秆禁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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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5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露天焚烧秸秆不仅有巨大的火灾隐患,还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下降;产生的浓烟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人体健康,还会降低道路周围能见度,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去冬今春以来,我市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屡禁不止、火点频发,为进一步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现公开通报2023年第一批7起秸秆禁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请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健康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参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用实际行动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贡献力量。

一、典型案例

01、随县万福店农场黑龙口村村民何某铝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案

2023年3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航拍,发现万福店农场黑龙口村一处田地间存在1块黑斑,疑似露天焚烧秸秆痕迹。执法人员现场走访调查发现,系该村5组村民何某铝在自家农田里焚烧秸秆,焚烧过火面积约1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收集、固定证据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何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元罚款。

02、随县万和皂角树村民刘某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案

2022年10月23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秸秆禁烧情况开展无人机巡查,发现随县万和镇存在若干处黑斑。收到巡查情况通报后,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1处黑斑位于万和镇皂角树村三组,过火面积约600平方米,系该村村民刘某强焚烧秸秆所致。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收集、固定证据后,对刘某某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以500元罚款。

03、广水市十里办事处马寨村程某安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案

2023年1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巡查发现广水市十里办事处马寨村程某安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引发秸秆焚烧,焚烧过火面积约6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收集、固定证据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千元。

04、广水市经济开发区南城社区11组魏某国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案

2023年1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巡查发现广水市经济开发区南城社区11组魏某国焚烧田埂不慎引发农田秸秆焚烧,焚烧过火面积约200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收集、固定证据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千元。

05、曾都区新春村三组村民黄某华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案

2023年1月11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分局接到电话举报,反映在随州市曾都经济开发区新春村三组有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杆。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实,发现新春村三组有1片黑斑,面积约2亩,系村民黄某华焚烧秸秆所致,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收集、固定证据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06、曾都区卢家河村村民张某家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案

2023年2月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分局执法人员在曾都区卢家河村进行秸杆禁烧巡查时,发现该村一处农田内有焚烧秸轩产生的黑斑,面积约300 平方米。经查,发现系农田责任人张某家焚烧秸秆所致,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收集、固定证据后,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07、随州高新区淅河镇村民刘某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案

2022年11月2日下午,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中心接到电话举报,反映淅河镇有人在田里露天焚烧秸秆。接到举报后,环境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调查处理。经核查该镇村民刘某忠在其责任田内焚烧农作物秸秆,现场遗留有焚烧秸秆后留下的2000平米黑斑,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后,市生态环境局于11月8日依法立案,并于当日向该村民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迅速改正违法行为,立即清除个人责任田内焚烧秸秆后遗留下的黑斑,并杜绝类似行为再发生。11月21日,依法对其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违法行为处500元罚款。

二、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后果

露天焚烧秸秆是严重违法行为
下面这些相关法律法规一起来学习
↓↓↓

01、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02、故意焚烧地里的秸秆、垃圾,不慎引起火灾,引起火势蔓延,给公共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过失引起火灾,给予行政处罚。

03、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04、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5、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条款。】

来源:随州生态环境  供稿: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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