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里脊。 于 2018-8-16 15:52 编辑
各县(市、区)有关单位,开发企业,业主:
为进一步理顺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关系,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行为,确保按政策及时足额交存到位,现就调整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时间节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出售公有住房的建设单位和业主在房屋转让之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开发建设单位自持的物业,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和首次登记前交存维修资金。
(三)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办理合同备案的住宅小区,继续按《随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随建〔2002〕6号)交存时间节点执行,即由购房人先行足额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5号起施行。
2018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