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底的一天,广水女子彭某带4岁的儿子小龙,来到当地一家餐厅就餐。彭某在餐厅等候期间,小龙在餐厅内设的儿童游乐区玩耍。下午4时左右,餐厅一名男顾客看到游乐区站着个小孩,一动不动,觉得奇怪,便告诉了女服务员。大家上前一看,孩子正是小龙,只见他颈部被窗帘的绳子紧紧系住,已经昏厥。小龙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彭某随后将餐厅老板王某告上法庭,并索赔42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餐厅既然设置有儿童游乐区,管理人员就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餐厅内窗帘使用了普通拉绳,儿童游乐区也没有安排专门管理人员看护,小龙被拉绳勒住脖颈后,经营者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故餐厅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该对受害人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广水市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王某赔偿彭某经济损失40余万元。近日,随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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