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从超生婴儿落户受阻看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各级公安机关都有明确规定,超生婴儿,包括非婚生婴儿上户口不得设置由计生办出证明等前置条件,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常常受到由个别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刁难。个别基层派出所为了照顾好与党委、政府领导之间的关系,只好委屈迁就,屈从于个别党委、政府领导的“土政策”,弄得民怨载道。
婴儿自出生落地始,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如何体现这一身份,最直接的依据就是看这名婴儿是否具有公民身份信息、户口等等。正因为如此,我国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新生儿落户不得设置任何非正常前提条件。
无条件给新生儿上户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一名初来人世的新公民的权利,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和压制。但在现实中,个别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却以推动计生工作为借口,达到全面征收社会扶养费的目的,人为地给新生儿落户设置前置条件,规定新生儿落户必须出具计生办证明。此种情况下,部分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超生户只好望“费”兴叹,新来世上的小公民的落户要求被非法拒之门外,他们上学,享受社会保障等福利的一系列权利也因个别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的滥用职权行为而被无情剥夺。
个别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的行为我们可以理解,但在法治社会,作为一级领导说话、行事必须依法进行,更不得以“人治”代替“法治”。
征收社会扶养费其实是可以依法进行的,只要乡镇计生部门与派出所搞好衔接,依法对社会扶养费征收进行强制征收是完全可以完成的。不过,这样一来,受程序的限制,无形中给政府征收部门增添了难度。
难度增加了,并不代表就可以成为个别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滥用职权,违法设置前置条件,干预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的借口。
能否依法给超生婴儿上户口,既是对当政者的政治良心的考验,又是对当政者的法律素养的考验。只要类似的“人治”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依法治国”只能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国”这条“龙”既然来了,那就请个别乡镇党委、政府领导顺应时代潮流,不要再做“叶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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