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受案范围 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并处理曾都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除市直单位和已在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外),以及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三、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 2.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3.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4.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四、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及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所。 2.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申请人系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仲裁申请书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和请求,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并须由本人亲笔签名加按指纹,签署申请日期;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返还原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代理人系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函,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如代理人系近亲属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如营业执照等,确认送达地址;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荣誉证、被处罚凭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6)申请人系职业病或工伤的,应提供由人社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7)《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4.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申请仲裁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仲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代理人系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函,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为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证据目录》一式两份; (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其他事项告知 1.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 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仲裁,请选择符合代理人资格要求的人员。 3.申请仲裁时应明确仲裁请求,如确需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首次开庭三日前书面提出。 办案机构: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办公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沿河大道沿河小区14号楼 办公电话:0722-331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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