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简易程序须知 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劳动者举报投诉后,经调查核实,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四、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五、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交纳罚款,银file:///C:/Users/ADMINI~1/AppData/Local/Temp/ksohtml20512/wps3.png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一般程序须知 一、登记立案:当事人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填写登记表并提交证据材料。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三、处理决定: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在调查取证后,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办公地址:随州市烈山大道86号 办公电话:0722-3236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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