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男子宋某因个人爱好购买枪支并私藏,于近日被随县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提起公诉。随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判处宋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没收其非法持有的猎枪一支。
经查,被告人宋某于1992年购买猎枪一支,未办理持枪证且一直持有。国家禁止持枪后,宋某因喜爱枪支,舍不得上缴,一直将枪支藏于家中,平日没事时拿出来把玩。
2020年4月16日,宋某向本村的治保主任唐某表示希望通过村里上交其非法持有的猎枪,但村里因有事延误未能上交。
2020年4月20日,随县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后到宋某家,宋某见状主动交出猎枪。民警对宋某家中进行搜查,未发现其家中还有其他枪支、弹药。随县公安局依法扣押涉案猎枪并送检,经湖北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猎枪为制式猎枪,且能够发射国产16号猎枪弹,认定为枪支。
检察官提醒:我国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或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随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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