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7日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李志轩提示 1、依据国家旅游局办公室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全国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暑期整顿”的通知》(旅办发﹝2017﹞173号)的规定:“二、工作重点。(二)开展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行动。针对一些非旅游企业和个人利用户外俱乐部、社区社团或网上平台、公众号等方式售卖旅游线路产品,特别是一些保健品销售企业和保险企业将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作为促销办法的行为,联合公安、工商、网信、保监会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专项行动,维护广大消费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非旅游企业和个人利用户外俱乐部、社区社团或网上平台、公众号等方式售卖旅游线路产品属于旅游局监管范围。 2、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注意,这里的监管主体是“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第五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4、国务院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发布的《陕西咸阳“5.1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是如何处理当地旅游局和工商局相关责任人应该记忆犹新。 5、国务院湖南郴州宜凤高速“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发布的《湖南郴州宜凤高速“6•26”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是如何处理市县旅游局相关责任人的更不应该忘记。 6、《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于2010年5月5日,被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发布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废止。 7、即便法院判决组织者不以盈利为目的,由游客自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但非旅游企业和个人利用户外俱乐部、社区社团或网上平台、公众号等方式售卖旅游线路产品的非法行为,也应该受到旅游局或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如果组织者造成特大事故的,还要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法律责任。实际上,如果受害者能够以组织者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导致其受到伤害,法院的判决可能将是另外一个结果。 8、参考国务院法制办2016年11月29日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经营旅行社业务:(一)交通、景区和住宿经营者在其交通工具上或者经营场所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单项或者多项服务的;(二)社会团体组织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员工、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旅游活动的;(三)家庭成员、朋友、同学等彼此相识的群体自发组织的旅游活动的。”这里的社会团体,指的是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合法组织,只有在组织会员旅游时,其行为才是合法的。当然,目前国务院还没有批准该修订草案送审稿。 9、依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设立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也要有合法登记手续。即便有合法登记手续,按照《旅游法》的规定,也必须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 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很清楚,但执法者和守法者(自认为是守法者)是否清楚,只有学习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法。 以下为正文 原标题:【旅游观察】“拼团游”出了事,到底谁买单? 今年4月,拿到判决书的户外旅游爱好者田丛鑫至今仍觉得委屈,“拼团游出了事,组织者一定有责任,为何不给买单?”去年夏天,田丛鑫和朋友加入开心驴友自助游微信群,报名参加了前往内蒙古大青沟漂流的活动。漂流中意外造成腰椎体急性压缩性骨折,向旅游组织者索赔时遭拒。法院判决,组织者不以盈利为目的,由于田丛鑫坐姿不对造成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随着网络深入生活,许多户外旅游活动爱好者选择从社交平台上自发组织活动,这种介于旅行社和自助游之间的“拼团游”方式越来越火爆。让人担忧的是,这些“拼团游”的组织者没有相关的旅游资质,没有处理突发事件的预案和能力。一旦出了事,又该谁来承担责任? “拼团游”周周爆满 沈阳市市府广场是沈阳旅游团发车最大的聚集地。7月1日6时,记者来到市府广场,除了看到旅行社停靠在路边的大巴车,还看到打着“辽宁青友旅游俱乐部”、“沈阳天海户外联盟俱乐部”等7支民间自发组织的“拼团游”大巴车。 一辆45座的大巴车座位上,已经坐了三分之二人,徐叔华和妻子两人坐在前排。去年,徐叔华在朋友的推荐下加入了“辽宁青友旅游俱乐部”微信群,看到想去的地方,就会报名“拼团游”。上个月看到群主推送的“洗海澡、赏地貌一日游”,他就报了名,交了包括往返车费、海鲜自助餐每人共计120元的活动费用。活动行程包括到达锦州北海公园自由活动,吹海风、看海景,中午吃时令海鲜、烤肉、火锅等,下午3时返回。徐叔华说:“拼团游没有强制购物,团里大部分人都熟识,有了事都能帮衬,玩着开心也放心。” 为什么要收费?车上的一些驴友告诉记者,组织者不是为了挣钱,只是一个人来管钱,多退少补,出行时更方便。群声明明确,本次活动为驴友结伴同行,自愿报名参加,风险自担,活动无组织者、无活动负责人,只设联系人和领路人。 热谈一会儿后,“沈阳天海户外联盟俱乐部”的组织者徐斌邀请记者加入了“驴友”微信群。徐斌介绍,俱乐部500人的微信群有7个,在沈阳市三台子联通营业厅、铁西维康医院、五里河地铁站、市府大楼四个集合点,周六、周日都会发团,每个团20~50人不等,旅游旺季时车车爆满,一年出游6400余人次。 记者登录辽宁省一家大型户外论坛发现,只要论坛上有发帖组织登山、徒步、露营活动,下面就会有人跟帖报名参加,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从发布线看,几乎每个周末都会推出多条城市周边的徒步、登山线路。针对长假,还会另外推出一些跨省旅游,对于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有的采用AA制,有的则采用统一收费。 “不好意思提签合同” “‘拼团游’由于组织者不与参与者签订合同或协议、没有专业的导游和司机带队、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原因致使参团者出了事,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沈阳市旅游业商会会长于波说。近几年,“拼团游”发生事故后,因责任无法划分闹到法庭的例子不少,田丛鑫就是其中之一。 田丛鑫反思说,她的官司输就输在没签旅游合同上了。每次报名都在网上进行,先交一半的预付款,拿着转账页面上车时再付清余款。有时参团人数不足一车,就要多收20~50元,人员满了还会退给10-20元。“领队十分热情,每笔花销都会跟我们讲的清清楚楚,他说不拿一分钱,我看他挺累的,还给他买了2瓶矿泉水。参团的人有三分之一是朋友,都是熟人,不好意思提签合同的事”,田丛鑫说。 没有专业的导游和司机带队,出游质量难保证让王亮很失望。去年8月,他报名红海滩一日游。雇佣的大巴车没有旅游客车营运证,绕行省道,本来3小时的车程走了5个半小时。到了红海滩后就自由解散,没有导游讲解路线,全靠自己看景区标示牌。约定下午3点集合,结果一对夫妻未按时返回还不接电话,只能全车人出动找人,当天11点半才返回沈阳,折腾的又累又乏。 参团者不主动购买责任险,或者以为团费里包含了责任险,出了事没法维权。李耀杰是一名资深驴友,爱旅游,网上志同道合的人多,慢慢地他开始组织大家出来玩。每次,他在群里都会提醒参团者,户外活动存在不可预知风险,一定要购买意外伤害险,如果不方便购买,他可以帮着代买。可是一些参团者还是不仔细看细则,以为团费包含了保险,听说没有保险后不以为然,嫌麻烦不主动买,致使出了事没法维权。 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需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经营国际旅游招徕和接待业务的旅行社60万元;国际旅游接待业务的旅行社3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0万元(李志轩注——该规定已在2010年5月废止)。于波说:“一旦出了事,旅行社的保证金会直接用于游客的医药费等治疗费用。“拼团游”不交保证金,购买的意外伤害险保额也低,一般仅有2万~5万,出了事没有或者不够赔偿。” 免责声明真能免责吗 记者采访发现,每家“拼团游”项目的正文里都会有个免责声明。辽宁青友旅游俱乐部组织者在免责声明写到,“鉴于户外活动存在一定的不可控制,本群及组织者不对活动中的任何意外事件负责,参加活动前请购买保险。每次活动,组织者对突发事故有救援义务,但对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意参加活动等同于承认活动期间发生风险后果自负。”这也是“驴友”们常说的“生死状”。 然而,免责声明真的能免责吗?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驴友”之间自发组织活动,组织者不以盈利为目,这种情况就相当于是和朋友一起的自助游,组织者尽到了提供安全保护措施的义务,没有重大过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所有责任是需要参与者自己承担。但如果组织者收取了额外的费用,以营利为目的,那这就属于非法组织旅游的行为,要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组织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免责声明没有用。 沈阳市旅游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一些“拼团游”打着非盈利性质赚钱,监管部门拿不到证据,很难监管。例如,一些人直接跟景区约定好“价格”,比方说某景区门票150元,团购价120元,“拼团游”组织者通过约定每周都能拉来游客的方式将价格砍到100元,而向参团者收取120元,赚取差价。除了景区门票,大巴车费、住宿费、餐饮费都能拿到回扣。 我国法律对自助游责任认定尚存空白,王金海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免责声明”本身并不能产生免责的后果,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是否免责。“拼团游”要加强安全意识,为防止发生纠纷或其他意外,最好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拼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