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范围 属于仲裁范围、符合受理条件,适宜调解解决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裁调工作室调解。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不可委托调解。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三)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四)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提交书面资料须知 1.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交调解申请书或仲裁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及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或调解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住所。用黑色签字笔签名并加按手印,签署申请日期。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返还原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代理人系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函,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如代理人系近亲属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如营业执照等;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荣誉证、被处罚凭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6.申请人系职业病或工伤的,应提供由人社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三、调解流程 1.提交调解/仲裁申请书,根据工作人员引导,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向仲裁委提交。 对提交调解申请书的,在仲裁委出具《委托调解函》后,即可开展调解工作或分办至基层调解中心。 对提交仲裁申请书的,需征求当事人同意,并签订《调解建议书》《征询调解意见书》后,由仲裁委向裁调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 2.组织开展调解,裁调对接工作室根据案件情况,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调解结果。若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各自义务履行完毕的,或完成置换仲裁调解书的,视为调解成功。 若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视为调解不成功,裁调对接工作室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 调解工作完成后,裁调对接工作室需将调解情况以《委托调解复函》形式回复仲裁委员会。 四、调解时效规定 根据《湖北省“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3〕11号)相关规定,调解工作应当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办公地址:湖北省随州市烈山大道86号 办公电话:0722-3312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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