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水市检察院依法对购买并使用伪造身份证件的“老赖”蒋某某提起公诉。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蒋某某因欠债被列为失信人。
被列为失信人后,蒋某某没有想着如何依法摆脱“老赖”身份,反而动起歪脑筋。为出行方便,他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小田(化名),打算伪造一张身份证件。
2015年12月,蒋某某和小田碰面,双方商定以5000元的价格办理一张伪造证件。蒋某某按照小田指示找到小杰(化名)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给小田现金5000元。
2016年2月,小杰将伪造证件交付给蒋某某。
2017年6月起,蒋某某使用该伪造证件乘坐交通工具。
广水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向他人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并使用,侵犯了国家证件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对蒋某某提起公诉。
鉴于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释 法 说 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限制了这些行为的自然人被称为失信人,也就是“老赖”!
(来源: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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