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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依法查处四起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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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3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立案查处4起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没收了伪造的虚假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资料,追回了骗提资金14.2万元,对骗提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作了冻结3年的处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重提醒,切勿相信非法中介和存在侥幸心理,伪造证件、资料办理提取,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我中心将为缴存职工按政策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竭诚提供服务,进一步加强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所涉及资料的核查与甄别,防范使用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有“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等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14号令)第58条规定: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本息,骗提人三年内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59条: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骗提人五年内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消骗提人终身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55条: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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