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完成丰富城市住房供应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开始考虑在适时拟定"共有产权住房"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便作为全国推广共有产权住房的规章依据。据悉,所谓共有产权住房,即政府和市民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产权。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当市民有购买能力后,则可以向政府"赎回"另一部分产权,变"共有产权"为"自有产权"。这一住房供应形式最早由江苏淮安提出并进行实践。
目前,"指导意见"起草的有关工作,由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住房保障司、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共同推进,由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负责统筹协调。
共有产权房方面上较有共识的为第一项和第四项。其中,在第一项中,共有产权住房有望被界定为丰富住房供应体系的创新,因此,共有产权住房不会被简单列入保障性住房范畴。
同时,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和房产证上,政府实体将被列为共有产权方,从而明确其法律地位。在第四项中,共有产权住房的再上市,将保障政府的优先权,即政府优先回购,或共有产权的自然人向政府赎回政府部分的房屋所有权。
优先回购权实际上是授予了地方政府在共有产权住房再上市交易时的利益选择权力。
在优先回购权下,地方政府拥有两个路径可以选择,一是按照政府评估价,由政府回购自然人手中的房屋产权,而实际评估权则掌握在政府手中;二是再上市交易时,政府按照共有产权的比例,直接按比例分享房屋交易价款,这其中亦包括增值部分。
此外,在"指导意见"的前期探讨中,已经基本明确,共有产权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须在合同文本中明确政府和购房人之间在产权分享比例上的相关内容。
不过,"指导意见"将不会对各种分享比例情况进行具体规定,这一比例将放权给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