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未成年人“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一、案情简介L女士于2016年为被保险人投保泰康鑫瑞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健康百分百,2024年5月11日报案称被保险人因意外(高空坠落)死亡,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经过同业排查,得知被保险人因学习压力大,在学校与人发生口角后跳楼身亡,因被保险人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本次理赔身故保险金赔付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保险人16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自杀被明确纳入了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的特定情况之列。对于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约来说,只要其自订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被保人选择自杀,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若该合同生效未满两年,那么保险公司将无须对该自杀行为进行赔偿。《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故本次理赔赔付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三、风险提示: 日常教育中,家长的有效沟通和陪伴对青少年心理健康至关重要。家长应尽量少用成年人的思维去干预甚至控制孩子,要站在孩子的角度与之共情,了解孩子的内心。此外,还要注意帮助引导孩子建立自我评估体系,让孩子学会平衡内在与外在评价体系,从根本上减轻外界对孩子心理的负面影响,避免产生自我否认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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