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2023年第四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丨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领域
近年来,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弄虚作假,帮助排污单位蒙混“过关”,严重扰乱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为进一步整治环境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保持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现公布我市查办的2起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管领域的典型案例。案例一: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案
市生态环境局在2022年第二批环评文件质量复核中,发现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广水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医用塑料输液瓶(袋)200吨及玻璃瓶100吨(非医废)集中回收、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不全面,工艺流程和产排污环节有漏项;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选取不准确;运营期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评价结果存在不可信之处等质量问题。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2022年12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九款及《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分别对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项目编制技术负责人贾某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并分别实施失信记分5分处理。
案例二:湖北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案
市生态环境局在2022年第三批环评文件质量复核中,发现湖北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为广水市某公司编制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该项目为Ⅲ类项目,且存在污染土壤、地下水途径,未开展地下水、土壤质量现状调查;VOC总量指标错误,“活性炭处理效率90%”无依据,未计入无组织排放量;初期雨水池和部分“以新带老”整改措施未纳入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等质量问题。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管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第二十六条第十项“未按相关规定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所提环境保护措施或者其可行性论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等规定。2023年3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九款及《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分别对湖北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及项目编制技术负责人安某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并分别实施失信记分5分处理。
环境影响评价是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事关公共利益、环境安全,在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个别环评机构在编制环评文件过程中存在抄袭、遗漏关键内容、数据结论错误等典型问题。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环评文件的复核力度,严查环评文件质量问题,严打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坚决遏制环评文件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等行为,确保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
来源:随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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