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典型案例(七)——“双随机、一公开”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2022年度随州市生态环境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初制定并印发了《2022年随州市污染源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重点围绕排污许可证执行落实,全面规范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依法查处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现公布5起“双随机、一公开”典型案例。
案例一:随县某工厂未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30日,按照《2022年随州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随县排污单位开展二季度随机抽查,发现随县某工厂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境问题,并将线索交办随县分局依法调查处理。经查,该厂主要从事小型石材生产加工,未到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建设项目建成后,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随县分局依法对该厂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22年8月26日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该厂随后关停了电路设备,全面停止了生产。2022年9月22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未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处以29万元罚款。
案例二:曾都区某公司在非密闭空间喷涂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智慧环保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显示曾都区某公司在喷涂作业时,喷漆车间大门敞开未密闭,平台当值人员将此线索交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调查处理。2022年5月9日,曾都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随机抽查方案对该公司开展随机抽查,并调取当日各时段在线监控系统数据进行比对。经查,该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2022年5月6日16时喷涂工人在大门敞开的喷涂车间进行了喷涂作业,有喷涂废气从未密闭的大门直接外排。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2022年5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从事油漆喷涂作业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使用废气治理设施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6月2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和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处以6.4万元罚款。
案例三:随县某石材公司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5日,按照《2022年随州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随县排污单位开展三季度随机抽查,发现随县某石业公司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环境问题,并将问题线索交办随县分局调查处理。
查处情况
随县分局接到问题线索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该石业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危险废物为废机油,使用油桶盛装,无渗漏,但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存在环境隐患。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帮扶指导该公司对环境问题立行立改,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重新铺设水泥硬化,表面刷防渗涂层,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上墙并明确责任人,完善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上述整改措施于2022年9月15日完成。
案例四:广水市某养殖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登记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对广水市某养殖公司开展随机抽查。11月1日,执法人员提前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对该养殖公司进行查询,平台中暂无该公司信息。11月2日,广水市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养殖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根据《固定体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公司属于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登记管理。但该公司未开展排污登记,未按规定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2022年11月3日,广水市分局责令该养殖公司7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随后,在广水市分局的帮扶指导下,该公司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信息填报。2022年11月30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未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五:广水市某建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1日,市生态环境局广水市分局对广水市某建材公司开展随机抽查。该公司建筑材料加工项目正在生产,砂石破碎加工生产线出料口和进料口未密闭,场区内物料露天堆放未覆盖,装卸和车辆运输环节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治粉尘污染。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2年9月27日,广水市分局责令该建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对砂石破碎加工生产线出料口和进料口均采取钢构密闭措施,增设一台除尘器,每条传送带都配备1个喷淋设施;物料堆场已采取覆盖措施;购买了一辆洒水车,防治扬尘污染。2022年10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建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来源:随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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