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为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强化对违法企业的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予公布4个典型案例↓↓↓案例一:随州某公司“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不予处罚案
2022年5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对随州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新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2年1月建成投入生产。执法人员向该企业进行普法宣传,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整改,及时提供了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并主动向我局承诺在三个月内完成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考虑到当事人配合检查,对违法行为认错态度诚恳,积极整改,主动报批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诺按时完成环保验收。属于首次违法且影响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主动及时改正,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相关要求。同时,也考虑国家、省和我市近年来多次强调推进建设轻微违法行为的“容错”机制,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的相关工作要求,最终决定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执法程序到位,是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推进柔性执法的优秀案例,也是办理不予处罚案件的模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调查取证清楚,并严格履行执法告知程序,对当事人下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充分尊重当事人对事实认定和执法裁量等情况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依法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当事人承诺今后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案例二:曾都区某企业无证排污案
2022 年 5 月,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曾都区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并指定随州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属于重点管理类单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其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该案为随州市首例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无证排污单位进行处罚的案件,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三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案例三:随县某农业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5月初,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在例行日常巡查中发现:一村庄边污水管道内水质浑浊,空气中有一股刺鼻的味道。经询问当地居民和现场排查,确定污染源头为某农业公司生产车间。经调查,该农业公司对冲洗废水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致使废水经沉淀池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现场执法人员依程序紧急联系监测部门,对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生产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等三项污染物指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治,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案例四:随县某养殖企业恶臭气体扰民案
2022年8月2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随县分局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反映某养殖企业异味扰民。随县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该养殖企业排风口换风时存在一定的异味扰民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随县分局立即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拿出整改方案,消除异味,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该养殖企业立即对场区内进行全面消毒,喷洒抑菌除臭的药剂,并向随县分局报送了后期整改方案。与第三方环保公司签订了第三代生物除臭的设计合同,将采用喷淋和过滤系统对异味进行降解处理。
2022年8月中旬,随县分局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已按整改方案要求完成整改。经走访周边居民和投诉人,都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来源:随州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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