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3岁女童溺亡,女童家长怒告5岁同伴,要5岁小孩赔钱
2018年8月9日12时05分,同村的小黄与小董分别骑行儿童扭扭车一同从小董家门口向村里一条河涌方向驶去,到河涌岸边菜园斜坡时,两人下车从斜坡走向河涌。之后,悲剧发生了。
小董在河涌岸边附近玩耍时跌落水中,小黄见状离开,随即又返回河涌。12时07分,小黄回到斜坡处并将小董的扭扭车搬起放到附近住户的门口,然后骑行自己的扭扭车回家。
小董妈妈杨某约10分钟后出门找小董未果,遂于13时许向派出所报警称小董走失。民警到达现场后与杨某一同寻找小董,于13时15分左右在河涌发现小董,不幸的是,经医生到场抢救无效,确认小董已溺水死亡。
之后,在派出所对小黄做询问笔录时,小黄陈述:
“我与住我家附近的妹妹玩滑轮车一起到水涌边,后走路从斜坡下去水涌边玩,妹妹坐得太靠近水边就滚下去了,我跑过去看,妹妹已掉水里,我就回去把妹妹的滑轮车放到旁边一家门口,自己骑滑轮车走了,也没有告诉大人。”
时间线重点:
12时05分:小董和小黄离开家去河涌玩
12时05-07分:小董落水,小黄离开
12时07分:小黄返回河涌,搬走小董扭扭车,回家
12时17分:杨某出门寻找小董,未果
13时左右:杨某向派出所报案
13时15分左右:小董在河涌被发现,抢救无效死亡
小董的父母认为,小董平时乖巧,母亲也曾告诫小董河涌危险不能去玩耍,小董平时从未去事故发生地玩耍过,是小黄带着小董进入危险区域玩耍才导致事故发生。而河涌边上的菜园有块门板,就是为了阻挡小朋友靠近河涌。小董父母认为,这块门板是小黄打开的,三岁的小董是打不开的。
“小董落水后小黄未呼救、未告知大人,反而将小董的滑轮车藏匿,导致小董家人无法及时找到孩子、错过最佳时机抢救孩子,导致小董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小董的父母称,小黄平时很调皮,他们认为一个将近六岁的孩子,在看到小伙伴溺水后,完全具备呼救求救的能力,也应具有呼救的意识,但“做法非常反常”。
小黄的父母则认为,两个孩子年龄相仿,并无所谓谁引领谁的问题,应是两个未成年人共同“商议”决定前往河涌边玩。不能仅凭监控视频上小黄骑扭扭车处于前方,即认为是小黄引领小董。而对于门到底是谁打开的,也没充分的证据证明。
同时,小董落水究竟是失足跌落河涌,还是他人行为的所致,具体原因并没有查明,如果是失足跌落河涌,则并没有他人侵权行为的存在。小董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本上是监护人和管理单位的疏忽导致。
“小黄作为未成年人,同样是一名受害者,其与小董共同经历了在河涌边玩耍的危险,只不过小黄幸运一点,没有失足落水,假设小黄也失足落水溺亡,谁应当承担责任?”
小黄父母的代理人称,小黄目睹了小董落水溺亡,事后一直存在心理阴影,变得性格孤僻、不明原因的惊恐,这也是一种难以磨灭的心灵伤害。
对于小黄没有呼救的指责,其父母认为,这过于苛刻,这样的要求与其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不相符合。
判决:主责在死者父母自身
增城法院一审认为,小董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事发前小董脱离监护,酿成悲剧,父母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对小董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
其次,根据事发当日的视频显示,小董是在小黄引领下,一同到河涌玩耍,在小董落水后,“小黄并未积极施救或向他人呼救,而是将小董的扭扭车藏匿后自行离开事发现场,导致小董因未及时得到救助而溺水死亡”,小黄应对小董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份额应由其父母共同承担。当地街道办作为河涌管理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判决后,小黄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孩子并无责任,因此提起上诉。
二审广州中院认为,小黄的父母未尽足够的监管义务,让年仅3岁的小董脱离看护,导致事故发生,理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一审判决小董父母对此次事故仅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过低,调整为70%。
小黄在小董落水后未进行呼叫或者寻找他人帮助,延误了及时寻找和救助小董的最佳时机,客观上让小董丧失了获救的机会,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小黄年仅5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行为无正确认知的能力,面对、处理危险的能力也有限,不应苛以更多的要求和责任。小董落水并非小黄所为,一审法院认定小黄需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过高,予以调整,酌定小黄需承担此次事故15%的赔偿责任,由其父母共同承担。于是判决小黄父母共同赔偿1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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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什么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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