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同意将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批文强调,温州市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街区特色鲜明,传统风貌保持完好,保存有独特的“山水斗城”格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根据《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是1982年根据北京大学侯仁之、建设部郑孝燮和故宫博物院单士元三位先生提议而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制定保护办法。2008年7月1日,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规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
国务院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共99座。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公布了30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其中,于去年10月获批复同意的广东省惠州市系第129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但由于1994年获批的琼山市在2002年的区划调整中已被并入2007年获批的海口市,成为琼山区,因此包括新增的温州市在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义上已达130座,但实际个数为129座。
|